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大赛竞赛规则
发布时间: 2019/1/28 8:38:28 被阅览数: 1559 次
第一条 项目
(一)教学技能展示
1. 内容:健身项目个人教学及技能展示。
2. 项目:根据年度竞赛规程确定教学技能展示项目。
3. 分值:100分。
4. 时间:4-8分钟以内。
5. 评分:7-9名裁判综合打分并公开亮分,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,取其余得分总和的平均分为最后得分(见《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大赛评分标准(2016)》)。
6. 名次:根据成绩排名,成绩相同者名次并列。
(二)主题演讲
1. 主题:由年度竞赛规程确定。
2. 时间:3-5分钟
3. 分值:100分
4. 评分:7-9名裁判综合打分并公开亮分,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,取其余得分总和的平均分为最后得分(见《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大赛评分标准(2016)》)。
5. 名次:根据成绩排名,成绩相同者名次并列。
(三)理论测试
1. 内容:全民健身政策法规,社会体育指导员常识(见《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大赛理论测试题(2016)》)。
2. 方式:闭卷考试(60分钟)。
3. 分值:100分。
4. 题型:单选题(20分)、多选题(30分)、判断题(20分)、简答题(10分)、论述题(20分)(见《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交流展示大赛评分标准(2016)》)。
5. 名次:根据成绩排名,成绩相同者名次并列。
6. 犯规:
(1)夹带、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,交换试卷、答题卡或草稿纸。
(2)考试中使用电子设备。
(3)在开考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。
(4)扰乱考场秩序。
7. 处罚:出现犯规行为之一者,取消该名参赛选手成绩和参赛资格;取消该参赛选手所属代表队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;进行通报批评。
(四)现场指导
1.主题:由年度竞赛规程确定。
2.方式: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赴当地基层社区、学校等进行现场健身指导与互动。
第二条 场地
(一)教学技能展示
优选露天广场,广场总面积不少于10000㎡。设立两个展示舞台,舞台之间距离不少于50m,教学技能展示舞台及主题演讲舞台面积不小于70㎡。且符合以下要求:
1.环境卫生良好。
2.地面平整,铺设复合木地板或运动地板。
3.有安全保障。
4.电源、灯光、音响等配套设施齐全。
5.周围无强噪音。
6.室内外均可,室外以广场、公园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为主。特殊情况可安排在室内场地进行。
场地示意图:
(二)主题演讲
室内外不限,应满足以下要求:
1. 环境卫生良好。
2. 有安全保障。
3. 电源、灯光、音响等配套设施齐全。
4. 周围无强噪音。
场地示意图:
(三)理论测试
室内教室或会议室,课桌式布局,每人左右间距不小于0.6米,课桌前后间距不小于1米。
场地示意图:
(四)现场指导
室外,应满足以下要求:
1.环境卫生良好。
2.有安全保障。
3.健身群众较多场所。
4.周围无强噪音。
第三条 器材
(一)教学技能展示
表演展示所需器材、服装、音乐等自备。
(二)主题演讲
器材由组委会统一提供。
(三)理论测试
大会提供必要的纸、笔等用品。
第四条 服装
(一)同一代表队人员应身着统一队服。
(二)着装应得体,忌过露、过透、过短、过紧。
(三)参赛服上衣胸前的中间位置应佩戴大赛指定的参赛选手参赛号码布。参赛服上可标有队名、赞助商标识,标识最大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厘米。
(四)参赛服上不得带有不文明和低俗的设计或字样。
(五)不得佩戴妨碍比赛安全的任何饰物、挂件。
第五条 音乐
(一)音响设备至少应包括电脑、无线话筒及调音台等设备。
(二)参加技能竞赛的参赛选手需自备音乐。比赛开始前应按时将音乐交到赛事工作人员处,赛前由大会统一组织试音。
(三)伴奏音乐的质量应确保清晰、稳定。
(四)由音响设备引起的放音故障或在错误的音乐播放5秒钟内,参赛选手可以即刻示意调整并在5分钟内更换正确音乐,计分重新开始。音乐必须按照比赛时间要求录制,文件应清楚地标明参赛选手姓名、参加项目与参赛单位。可用U盘或网络报送,并自备一套。
第六条 礼仪
(一)参赛选手应遵守大赛组委会的各项规定。
(二)主题演讲、教学技能展示开始前参赛选手应向裁判做自我介绍,比赛结束后应向裁判示意结束。
第七条 抽签
参赛选手抽签决定出场顺序。
第八条 检录
参赛选手须在赛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报到,赛前20分钟进行检录。
第九条 弃权
(一)检录后5分钟内未到场者。
(二)超过比赛时间1分钟不能上场比赛者。
(三)比赛中参赛选手因受伤治疗仍不能继续比赛者。
第十条 申诉
(一)参赛资格申诉
1. 认为参赛选手符合参赛资格而未获参赛权。
2. 认为其他不具备参赛资格的参赛选手获得参赛权。
3. 申诉应在赛前12小时向裁判长提交。
(二)对判罚及成绩(名次)申诉
1. 应首先向裁判长提出申诉,申诉必须在该项比赛结束后或官方宣布比赛成绩(名次)后30分钟内提出。
2. 如申诉被裁判长驳回,可在该项比赛结束后或官方宣布比赛成绩(名次)后12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。
3. 仲裁结果为最终裁决。
(三)申诉形式
申诉或申请仲裁必须为经本队领队签字的书面文件,否则不予受理。
(四)申诉费
每次书面提交申诉或申请仲裁时,须同时提交申诉费1000元人民币。如胜诉则退回申诉费,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一条 反兴奋剂
参加比赛的各类人员均应严格遵守《反兴奋剂条例》。
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
仲裁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若干组成,人员为单数。
第十三条 裁判委员会
裁判委员会由总裁判长、副总裁判长、裁判员、编排记录员、检录员、宣告员、辅助裁判员等组成。具体人数安排如下:
(一)总裁判长:1人。
(二)副总裁判长:4人(教学技能展示2人、主题演讲1人、理论测试1人)。
(三)裁判员不超过40人,部分裁判员可兼项(总裁判长、副总裁判长兼执行裁判长不参与具体评分工作),其中:
1.理论测试监考人员10人,阅卷人员10人(可兼)。
2.主题演讲裁判员5-7人。
3.教学技能展示裁判员10-14人(5-7人×2组)。
4.编排记录员4人(教学技能展示2人、主题演讲1人、理论测试1人)。
5.检录员4人。
6.宣告员4人。
7.辅助裁判员不少于16人。
8.志愿者不少于50人。
第十四条 裁判委员会职责
(一)总裁判长
1.领导各裁判组的工作,组织裁判员学习和熟悉竞赛规则、裁判通则和竞赛规程,落实裁判员分组及分工,确保裁判组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执裁。
2.比赛前,检查落实场地、器材、裁判用具以及编排、抽签等各项准备工作。核查参赛选手报到情况,通报训练场地和时间安排。
3.召开裁判长、领队和教练员联席会议,对比赛的有关事宜进行必要的说明,并及时解答领队和教练提出的问题。
4.比赛中,指导各裁判组的工作,解决竞赛中的有关问题。根据比赛需要调配裁判员的工作,纠正裁判员执裁中的误判。
5.若比赛在室外进行,遇特殊情况(大风、大雨等)影响比赛时,可决定是否继续进行比赛。
6.比赛后,审定成绩,做好裁判工作总结。
(二)副总裁判长
1.协助总裁判长的工作。
2.在总裁判长缺席时,代理总裁判长职责。
3.完成总裁判长分配的工作。
4.组织分管各项目裁判组的业务学习和实施裁判工作。
5.向记录员示意裁判员准备就绪,向参赛选手示意各就各位。
6.负责对参赛选手比赛中的犯规进行记录和判罚。
7.比赛结束后,负责登记和签署比赛成绩登记表。
8.查看本组裁判员的评分,对在裁判工作中发生误判的裁判员提出警告。
(三)裁判员
1.遵守大会各项规定。公正执行规则,公平执裁。
2.服从总裁判长、副总裁判长和执行裁判长的领导,认真参加业务学习,做好准备工作。
3.准确完成评分工作,并认真填写临场记录表。
(四)编排记录员
1.负责比赛的编排记录工作。
2.比赛前准备好比赛所需表格。负责组织比赛抽签工作,并打印比赛编排表发放裁判组和各运动队。
3.比赛后核对比赛成绩,录取比赛名次,经裁判长签字确认后发布成绩公告。
4.整理比赛原始资料归档。
(五)检录员
1.按规则要求检查督办比赛场地布置,检查比赛器材和参赛选手比赛服装。
2.比赛前负责参赛选手点名,按时检录。及时告知执行裁判长。
3.审核并书面确认检录单,如出现参赛选手(队)弃权等问题及时向执行裁判长报告。
4.引导参赛选手进入指定的比赛场地。
5.协助组织开、闭幕式以及颁奖各运动队的进退场工作。
(六)宣告员
1.用简练、准确的语言介绍比赛情况和安排,介绍执行裁判长及上场裁判员、参赛选手,经执行裁判长签字确认后宣告比赛结果。
2.负责赛场的宣传教育和对观众的引导工作。
(七)辅助裁判员
由承办单位选派,按裁判长所分配任务协助裁判工作。
(八)志愿者
赛事服务与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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